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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5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点击图片查看最新行情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9.17 2.23%]公告编号:2009-00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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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9.17 2.23%]公告编号:2009-00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9年4月14日在鞍钢东山宾馆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4人,本次会议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为13人,非执行董事于万源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付吉会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晓刚先生主持,会议讨论并通过主要决议如下:

一、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过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2,989百万元,本公司2008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1,144百万元。董事会建议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7,234,807,847股为基数,2008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元(含税),向股东分配可供分配利润人民币1,519百万元。方案实施后,可供分配利润剩余人民币9,625百万元。此项分配预案尚须提交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金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08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国内同类企业报酬情况,同意公司2008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董事酬金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将于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届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请见附件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张晓刚、唐复平、杨华、于万源、陈明、付吉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李世俊、马国强、刘伟、马照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被提名人均符合执行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同意林大庆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林大庆先生于2006年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林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工作、尽职尽责。现因工作调整,公司董事会现批准林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工作调动原因,公司董事会批准林大庆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八、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

2008年度公司应支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共人民币610万元。

九、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预计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张晓刚、于万源回避表决。

2007年10月24日,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了《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08-2009年)》,有效期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该协议已经过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情请见公司2007年12月29日的临时公告。目前该协议正在执行中。

独立董事已对此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预测的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符合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与鞍山钢铁集团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08-2009年)》,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的利益。

(2)公司预测的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且未超过《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08-2009年)》上载明的上限,符合公司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十、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就章程修改办理相关事宜或签订任何文件,授权董事会或监事会根据章程修改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二。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的议案》。

十二、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刊登于2009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境内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08 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编制了《内控体系内部审计报告》,经过审查,董事会出具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反映了公司2008 年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活动、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

十三、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2008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2008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刊登于2009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十四、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龙煤控股集团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的议案》。

一、概述及投资目的

为使公司做大做强钢铁主业,本着资源与市场并重的战略发展原则,保证公司所需煤炭的长期稳定供应,巩固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的战略伙伴关系,公司拟向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控股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龙煤集团的1.2703%股权。经过具有中国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4月30日)龙煤集团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28,836万元,其中本次转让目标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691万元。经过公司与龙煤控股集团共同协商,拟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986万元。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股权收购。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权收购并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交易,亦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此次对龙煤集团的投资,不仅能使公司降低成本,而且将增强公司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将加强公司对上游煤炭资源的影响力,对保障鞍钢股份钢铁主业生产产生积极影响。

二、交易对方介绍:

龙煤控股集团:是在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的国有企业,成立于2008年4月,目前其持有龙煤集团99.6%的股份。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亿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0000100061596。主营范围为对权属企业进行投资、资本运营管理。

三、标的情况

龙煤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在重组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个重点煤矿优良资产的基础上组建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截至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456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及销售,电力生产,煤矿专用铁路运输经营,煤炭焦化及煤炭深加工(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的取得审批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矿机械设备修造,煤矿工程建设施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建筑材料,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相关物资的采购和内部供应,组织下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龙煤控股集团为其控股股东,持有龙煤集团99.6 %的股权。本次转让的目标股权为龙煤控股集团持有的龙煤集团1.2703%股权。

十五、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与龙煤控股集团等龙煤集团其他9家股东签署〈关于发起设立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的议案》。

为配合龙煤集团的股份制改革,经过龙煤集团全体股东协商,拟将龙煤集团整体变更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股份”)。

全体股东将作为发起人,分别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龙煤股份承担责任,并依各自所实缴的股份比例分享利润。

本次交易并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交易。

十六、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拟定于2009年6月12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十七、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调整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有关要求,公司将安全生产费改在“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对2007年安全生产费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减少年初长期应付款人民币11百万元,增加年初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人民币11百万元;调整减少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3百万元,增加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人民币3百万元。

综上,由于对安全生产费改为税后列支,共调整增加年初股东权益人民币8百万元。

十八、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企业管治守则》第C.2.2条的要求,拟新增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内部监控制度及报告进行审阅,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并将审阅后的内部监控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5日

附件一: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定提名张晓刚、唐复平、杨华、于万源、陈明、付吉会等6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李世俊、马国强、刘伟、马照祥等4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张晓刚先生,1954年10月出生,公司董事长及鞍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学博士。张先生于武汉大学本科毕业,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钢铁研究总院博士研究生毕业。张先生在鞍钢工作逾30年,曾任多个高级职务,包括鞍钢集团公司科技部部长、副总工程师,鞍钢新钢铁公司总经理,鞍钢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先生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先生熟练掌握钢铁冶金技术开发及行业最新技术,是冶金材料行业专家,曾任国家863、973项目专家组成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并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现任中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学会理事长、国际标准化组织ISO/PC17/SC17主席、中国低合金钢学术委员会主任。张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先生现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公司总经理。

唐复平先生,1958年3月出生,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唐先生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炼钢专业,获博士学位。唐先生一九八二年加入鞍钢集团公司,曾任鞍钢集团公司第三炼钢厂厂长、公司总经理、鞍钢新钢铁公司总经理、鞍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唐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唐先生目前不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任职。

杨华先生,1962年6月出生,公司副董事长及党委书记,副教授。杨先生于一九九零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获硕士学位。同年加入鞍钢集团公司,曾任鞍钢党校副教育长、鞍钢集团公司炼铁厂党委副书记、半连轧厂党委副书记、炼铁厂党委书记、鞍钢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鞍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党委书记、鞍钢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兼鞍钢新钢铁公司党委书记。杨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杨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杨先生目前不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任职。

于万源先生,1961年10月出生,公司董事及鞍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级会计师。于先生一九九八年加入鞍钢集团公司。于先生毕业于东北大学机械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四年到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进修,一九九零年获得东北大学管理工程第二学士学位。于先生曾任东北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沈阳新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东北大学副总会计师、鞍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计财部部长。于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于先生现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明先生,1961年12月出生,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炼钢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先生于鞍山钢铁学院钢铁冶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陈明先生在鞍钢工作逾二十多年,期间曾任多个高级职务,包括鞍钢第三炼钢厂总工程师、鞍钢第二炼钢厂副厂长、厂长、鞍钢新钢铁公司副经理兼生产部部长、鞍钢规划发展部部长、鞍钢战略发展部部长。陈先生目前以家族权益持有(其配偶持有)公司610股A股股票。陈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陈先生目前不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任职。

付吉会先生,1952年1月出生,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高级会计师。付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系,获硕士学位。付先生一九六九年加入鞍钢集团公司,曾出任多个职务,包括财会部副部长。付先生目前持有公司8,540股A股股票。付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付先生目前不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任职。

李世俊先生,1944年12月出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先生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李先生现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金属学会副秘书长,福建三钢闽光[9.80 1.24%]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兴铸管[7.82 1.82%]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先生曾任冶金工业部科技司副司长,国家冶金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副司长等多个职务。李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李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关联关系。

马国强先生,1954年5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先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马先生现任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审专家,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马先生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税务系副主任、主任,财政税务学院院长,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助理等多个职务。马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马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马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关联关系。

刘伟先生,1957年1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先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刘先生现任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经济科学》主编,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议组成员。刘先生留校北京大学任教后,1989年晋升为副教授,1992年晋升为教授,1994年被评定为博士生导师。刘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刘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刘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关联关系。

马照祥先生,1942年2月出生,现为美义商理有限公司董事。马先生取得英国伦敦大学伦敦经济及政治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马先生为马照祥会计师楼有限公司之创办人及前董事。马先生于会计及财务方面累积30多年经验。马先生为英格兰及韦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董事学会及香港税务学会资深会员。马先生亦担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马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马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候选董事任期及薪酬

各候选董事拟聘用期限为三年。各候选董事的薪酬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确定和审核,并须经股东批准。

各候选董事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自本公司所获酬金总额如下:

注:以上报酬总额均不包含本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及本公司承担的福利金。

三、于本公司股份中的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各候选董事于本公司股份拥有的权益如下:

除本公告所披露的内容外,于本公司日期,候选董事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附件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独立董事的比重,根据境内外相关规定,参考同行业情况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57 号)》,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条款: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四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董事十一名。

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董事七名。

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原条款:(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修改为:(八) 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原条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三 (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修改为: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三 (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原条款:监事会成员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改为: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章程第二百四十条

原条款: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若股东在本章程项下公告派息日后时效期限内仍未认领股利,该股东应视作失去索取该项股利的权利。

修改为: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若股东在本章程项下公告派息日后时效期限内仍未认领股利,该股东应视作失去索取该项股利的权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09-00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4月14日在鞍钢东山宾馆召开。公司现有监事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人数为5人,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监事酬金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监事会对2008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08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全面反映了公司2008年度经营业绩,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对《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整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监控系统,公司现有内部监控系统在完整性、系统性、有效性、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及异常现象。

(2)公司内部审核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作。

(3)2008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内部控制的情形发生。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请见附件一。

其中选举股东代表监事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调整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有关要求,公司将安全生产费改在“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对2007年安全生产费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减少年初长期应付款人民币11百万元,增加年初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人民币11百万元;调整减少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3百万元,增加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人民币3百万元。

综上,由于对安全生产费改为税后列支,共调整增加年初股东权益人民币8百万元。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9年4月15日

附件一:第五届监事会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公司推荐闻宝满、单明一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邢贵彬为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闻宝满先生,1951年5月出生,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兼鞍钢党校校长、中共鞍山市委常委,高级政工师.闻先生于辽宁省委党校本科毕业。闻先生在鞍钢工作逾30年,期间曾任多个高级职务,分别是鞍钢集团公司团委书记、鞍钢集团党委办公室主任、鞍钢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鞍钢党委宣传部部长、鞍钢党委常委、鞍钢建设公司党委书记、鞍钢集团公司工会主席。闻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票。闻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闻先生现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

单明一先生,1953年11月出生,公司监事及工会主席,高级政工师。单先生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单先生于一九六九年加入鞍钢集团公司,曾任鞍钢机械制造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人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鞍钢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鞍钢新钢铁公司工会主席。单先生目前以家族权益持有(其配偶持有)公司5,124股A股股票。单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单先生不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任职。

二、候选监事任期及薪酬

各候选监事拟聘用期限为三年。各候选监事的薪酬将由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确定和审核,并须经股东批准。

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自本公司所获酬金总额如下:

注:以上报酬总额均不包含本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及本公司承担的福利金。

三、于本公司股份中的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于本公司股份拥有的权益如下:

除本公告所披露的内容外,于本公司日期,候选监事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09-00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拟于2009年6月12日在中国辽宁省鞍山市召开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宜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召开时间:2009年6月12日上午9时整。

2. 召开地点:鞍钢东山宾馆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

3.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等

5. 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2)截止2009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

(3)截止2009年5月13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的股东。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但需要授权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二、会议审议事项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审议《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08年度董事酬金议案》。

6.审议《2008年度监事酬金议案》。

7.审议《关于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瑞岳华香港(罗申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公司2009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8.《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备案程序。

9.《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09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公司2008年度报告全文。

特别强调事项:

议案8、议案9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即: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在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范围内集中使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也可以分散使用。

累积投票方式的计票原则是:

以所得选举票数较多并且所得选举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所投选举票无效;

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无效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公众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 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出席者需要持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中国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1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登记时间:2009年5月21日—5月22日(9:00-12:00,13:00-16:00)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电话:(0412)-8419192 8417273

联系传真:(0412)-6727772

联系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1号

邮编:11401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5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日期:

委托人股东帐户: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09-01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世俊、马国强、刘伟、马照祥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盖章):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09年4月14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李世俊,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李世俊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世俊

日 期:2009年4月14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马国强,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马国强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马国强

日 期:2009年4月14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刘伟,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刘 伟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 伟

日 期:2009年4月14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马照祥,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马照祥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马照祥

日 期:2009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09-01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鞍钢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9,416万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关联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7.30%的股份。

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人民币59,500百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不受影响。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所制定的定价原则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鞍钢集团公司购买原材料和服务及向其销售产品和服务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此等关联交易的存续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07年10月24日,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了《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该协议已经过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协议的签署保证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程序规范,不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目前该协议仍在执行中。

六、审议程序

经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将上述事项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事项,关联董事张晓刚、于万源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预测的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符合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与鞍山钢铁集团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08-2009年)》,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的利益。

2、公司预测的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且未超过《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08-2009年)》上载明的上限,符合公司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此次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值均符合2007年10月24日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因此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目录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5日

公司公告:

[2009-04-15]鞍钢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公告

[2009-04-15]鞍钢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04-15]鞍钢股份:预计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09-04-15]鞍钢股份: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09-04-15]鞍钢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

[2009-04-15]鞍钢股份: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9-04-15]鞍钢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09-04-15]鞍钢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04-15]鞍钢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09-04-15]鞍钢股份:2008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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