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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悬疑质疑三部委廉租房被收回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5-06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笔者4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

笔者4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住建部经适房新规5大悬疑

    疑问一:先贫后富如何处理?

    经济适用房只以某一时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作为申请条件,而有的业主在购买时确实属于低收入者,但时过境迁,业主的收入或财产大幅增加,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届时政府将如何处理其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应该设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疑问二:跨区域购房如何查?

    新规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如果业主是全款购房,而目前全国房产信息不联网,业主只要跨区域购买其他住房,则很难查实。

疑问三:高消费信息如何知?

    新规规定,业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果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和公示。但是,如果业主未主动说明,那么有关部门如何获知这些情况?

    疑问四:不得已出租怎么办?

    有的经济适用房出租者实在是出于无奈,并非是出租用于牟利。对于这些业主,政策是否会“一刀切”?例如,经济适用房大多离市中心较远,有的业主因为孩子上学等原因,不得不在市里租一套房居住,同时将经济适用房出租,以后者的租金来“养”前者,这种情况怎么办?

    疑问五:是否要追溯清算?

    当年,国家曾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直到2007年8月才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那么,在2007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当时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如果现在要对他们进行追溯清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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