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今年不一定会出台,但三年内出台的可能性还是极大的。这是房产税首次出现在发改委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充分证明国家层面正在动真格的推动房产税改革。其实这一动向,早前就有所透露。证据有二。一是财政部在关于2010年的工作部署中,就曾提出“完善房产税”;二是4月中旬出台的“国十条”中提出“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国十条”中的这句话,其实就是指代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再具体点,短期主要指代房产税,长期主要指代物业税。为什么这么说呢?当前房产持有环节已有两个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时都未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按规定向出租型住房征税,实际上根本征不到,因为绝大多数房东都不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税务局无法知道他们在出租房屋。
近几年一直空转中的物业税,将来会成为住房持有环节的主要税种,并且有可能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轨并进去。然而,物业税开征面临很多技术、法律上的难题,需要全国人大立法,过程相当漫长。当前房地产调控的形势,要求在税收环节也能抑制投资投机、稳定房价,于是乎,调整既有的房产税,并将其纳税范围扩大到住房领域,也就成为省事、及时之策了。至于以后,笔者认为更加体系化的物业税出台之日,也即现存的房产税的终结之时。
国家层面的思路已经清晰,地方政府又将何为?这不得不提到今年4月以来被媒体广为报道的上海住房保有税——后来名称变为房产税,二者性质都是一样的,就是变革后的房产税。房产税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并非法律,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细则制定权,只需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即可。如今国务院同意发改委今年“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也就传达出一个信息:如果个别高房价城市想要在国家统一政策出来之前,在国家允许的前提下先行进行试点,完全是可以、合理的。
按此逻推理,则不难得出结论:只要上海政府有此意愿,近日推出房产税不存在审批上、法律上的障碍。之前国家相关部委官员和下属科研机构的学者的各种反对房产税的言论,只能代表个人意见,既不符合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方针,也不了解上海的实情。
当然,人们更关注的是,国家层面的房产税改革的做法,我认为既然是作为未来物业税的“先行版”,调整后的房产税在住宅领域不会太严格,重点还是指向投资投机性购房者的多套住宅;税率也不会太高,现在房产税的税率是扣除房产总值10-30%,对剩余价值按1.2%的率税征收,调整后的住房类税率将会低于1.2%。而且,既然国家将是“逐步推进”,那么其严格程度也会经历一个由松到严的过程,包括税基和税率的制定。
对于上海可能率先进行的试点征收,会更加宽松一些,如果太严厉,则会使当前已经降温的市场快速冷却,这并不符合调控目标;同时政策也会相对简单一些,以便于操作,如果一开始试点便过于复杂,则就很难落实到位。据此,笔者认为极有可能先对增量住宅征税,绝大部分自住性住宅(比如规定人均70平米以内免征,就可以保护原有一套小二房,现新购一套大三房的改善性需求者),暂且都会免征,而且税率也会比较低,0.6%左右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