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备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曝光和罚款。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 惠民工程”,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将对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明确规定,财政补助标准主要依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通知》规定,推广产品和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国家设定统一准入条件,由企业申报。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他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实际销售价格 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