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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准上路检查木材运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29  浏览次数:362
核心提示:11月24日,《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案)》获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准上路进行木材检查
11月24日,《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案)》获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准上路进行木材检查,执法范围不再受限于数量有限的固定木材检查站;同时取消了行政上对每年木材运输总量的控制。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这次修订调整了木材运输管理范围,放宽了对“三板”(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其制品(包括非实木家具),以及竹片、竹制半成品和成品、大头直径5厘米以下薪材的限制,不再纳入凭证运输的范围。但考虑到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能仍要求凭证运输,为方便当事人,修订案规定:“货主向省外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针对活立木运输日益频繁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将胸径10厘米以上树木的活体,纳入凭证运输管理的范围,与《四川省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衔接了。

     原有固定木材检查站已难以适应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时收到有涉嫌违法的木材运输的群众举报,也缺乏法律依据支持上路检查。修订案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将改变木材检查执法局面。修订案还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这次修订增加了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以及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法律责任。针对执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漏洞”,修订案明确规定:“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的,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个人办理木材运输证,提高行政效能,修订案将原省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办证权限下放到了起运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还取消了“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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