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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塑料餐厨具采取特别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3  浏览次数:365
核心提示:欧盟委员会近日通过了法规(EU)No284/2011,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进口采取特别

欧盟委员会近日通过了法规(EU)No284/2011,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进口采取特别措施。

据悉,该法规规定,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品初级芳香胺与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的声明,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成员国决定为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货物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入境口岸清单;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该法规已于上月11日起生效,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湖州检验检疫局提醒辖区内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湖州检验检疫局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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