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取消出口退税的玻璃及制品清单: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7001000010 | 废碎玻璃 |
7001000090 | 玻璃块料 |
7002100000 | 未加工的玻璃球〔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
7002209000 | 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 |
7002319000 | 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 |
7003120000 | 铸、轧制着色的非夹丝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
7003190090 | 铸、轧制的其他非夹丝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
7003200000 | 铸、轧制的夹丝玻璃板、片〔未经其他加工〕 |
7003300000 | 铸、轧制的玻璃型材及异型材〔未经其他加工〕 |
7004200000 | 拉、吹制的着色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
7004900001 | 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mm以下〔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
7004900090 | 拉、吹制的其他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
7005100000 | 有吸收层非夹丝浮法或抛光玻璃板〔包括有反射或非反射层的玻璃板、片〕 |
7005210000 | 其他着色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
7005290001 | 浮法玻璃〔气泡,杂质的大小≤30微米〕 |
7005290090 | 其他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 |
7005300000 | 夹丝浮法玻璃板、片〔包括表面研磨或抛光的,不论是否有吸收或反射层〕 |
7011100000 | 电灯用未封口玻璃外壳及玻璃零件〔未装有配件〕 |
7011909000 | 其他类似品用未封口玻璃外壳零件〔未装有配件〕 |
7015901000 | 钟表玻璃〔未经光学加工的〕 |
7015909000 | 品目7015的其他未经光学加工玻璃 |
7020001200 | 绝缘子用玻璃伞盘 |
7020001901 | 半导体晶片生产用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 |
7020001990 | 其他工业用玻璃制品 |
7020009901 | 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 |
7020009990 | 其他非工业用玻璃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