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建立得比较完善,不同的照明场所都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这些标准均是针对人们的视觉、工作需求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尽量和国际标准靠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034-2004)
该标准规定的照明评价指标包括: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相关色温、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
该标准内容全面系统,它包括了各类建筑照明设计的数量指标(如照度)、质量指标(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显色性、反射比等)、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配电及控制等,涵盖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图书馆、商店、影剧院、旅馆、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等)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和节能标准,以及有利于执行的“照明管理与监督”内容,形成了一部较完整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填补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空白。
该标准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增加了办公、居住、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及工业等7类建筑的108种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LPD)最大允许值,这在我国照明设计标准历史上是首创,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除规定现行值外,还规定了目标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除居住建筑外,其他6 类建筑的LPD限值属强制性标准,因为他涉及那些量大面广的建筑场所的照明能效限定值,即要求使用较少的电产生更多的光,关系到在照明领域有效地节约电能,保护环境,保证绿色照明工程全面地、系统地实施的重要课题。规定LPD限值,将促使照明设计中必须全面考虑和顾及照度水平、照明质量和照明能效,促进在设计中推广应用更高效的光源、镇流器、灯具及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