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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颁布 厨电家电召回制度现曙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新修改的《消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新修改的《消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但至今何时出台仍无定论。新《消法》的颁布让人们看到了希望。相关专家指出,新《消法》指明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在缺陷产品的认定、评估、召回程序等尚缺乏相应规定时,应鼓励企业对于缺陷产品积极地采取自主召回措施。同时,消费者应该理性看待企业的自主召回行动。

召回制度出台呼声高

虽然《管理规定》迟迟未能正式出台,但是自其征求意见稿公开亮相以来,企业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任何动作都会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

今年7月29日,夏普(日本)官方网站贴出公告,宣布召回72.9万台全自动洗衣机,产品生产日期从1999年8月份至2006年12月份,共42款洗衣机。夏普称,“洗、涮”和“脱水”的动力切换电子零部件“离合器螺线管”的导线,会因振动等因素断线,偶尔会有起火冒烟的可能。业内专家预计,此次召回,夏普或将耗资数亿日元。但是夏普方面并未明确指出待召回洗衣机是否涉及中国大陆市场,也未明确使用了同一电子零部件的洗衣机产品是否也需要召回或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由于此次召回产品生产日期跨度很长,而且出现质量隐患产品在中国市场被“忽略”,所以遭到专家和消费者的质疑。

其实,外资企业在进行全球召回时绕开中国市场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例如2012年2月,大金在其官网上发布通知称“本公司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生产的家用除加湿清洁器‘清洁队’,因除湿板发热,可能引起烟、火,决定回收上述产品。”大金中国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地区销售的流光能系列产品与日本地区本次召回的产品属于不同型号,所以中国地区不存在召回必要;2011年10月,索尼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 160万台Bravia品牌液晶电视机,而中国市场不召回,只做预防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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