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07〕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现行的计价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时,应依据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承包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签署与发、承包双方合同文件约定相背离的会商纪要。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在收到委托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结算资料后,应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验,并同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应当由个人保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要求提供服务。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复核程序、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编制(限政府投资项目)、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业务培训等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咨询质量。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