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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械零部件进口关税“先征后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22  浏览次数:872
核心提示:为鼓励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
为鼓励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2007年年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此次出台的税收调整通知,是落实上述装备业进口税收政策的最新举措。财政部透露,之前选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已审批通过了纺织机械、盾构机、大型矿用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四个大类的关税调整政策,其余领域的关税调整政策将陆续出台。

  23日发布的通知中指出,以企业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通知确定了具体的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型号和类型,如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等等。

  另外,自今年1月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部分型号的整机如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和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等,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新华社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进口税收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支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返还的税款转作企业的资本金,可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投入来源。同时,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停止对进口整机的免税,可为国产装备提供一个与进口装备开展公平竞争的机会,可在一定时期内减轻新研制的国产设备的生产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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