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意见认为,《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存在违法现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取得《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可书》,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这与省政府的规定不符,也同国家政策不符。《暂行办法》还规定,建筑工程应用取得《认可书》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这一点上,也不符合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对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的明确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在处理意见中指出,《暂行办法》在无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创设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可制度,并将其作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和条件,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超越了行政管理权限,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同时,也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的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