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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20  浏览次数:822
核心提示: 从今年1月1日起,建筑物的11个部位包括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的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幕墙、倾斜装配窗、观
 从今年1月1日起,建筑物的11个部位包括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的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幕墙、倾斜装配窗、观光电梯、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这是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要求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应用等开始走上有章可循的道路。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该规定明确要求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等均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对安全玻璃的生产、进口、采购、采用等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建筑物的11个部位包括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的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幕墙、倾斜装配窗、观光电梯、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还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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