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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三年未完工 贺兰县强撵建筑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05  浏览次数:627
核心提示: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方债台高筑,无法正常施工,贺兰大酒店施工近3年仍未完工。     3月2日下午
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方债台高筑,无法正常施工,贺兰大酒店施工近3年仍未完工。

    3月2日下午,记者在贺兰大酒店工地看到,由贺兰县建设与环保局出面,数十名民警和城管执法人员参加的执法行动,强行将宁夏新月建筑公司清理出施工现场。

    据了解,贺兰大酒店工程由宁夏鸿雪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雪隆公司”)开发建设,工程承建方是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

    鸿雪隆公司“一房两卖”

    2006年7月13日,鸿雪隆公司将贺兰大酒店建设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资金由鸿雪隆公司自筹。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开工建设后,由于鸿雪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该项目于2007年6月全面停工。在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新月公司垫资上千万元,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由于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2007年7月27日,鸿雪隆公司和新月公司开会讨论工程复工等事宜,贺兰县建设与环保局、贺兰县劳动监察大队相关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鸿雪隆公司领导承诺出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曾多次签订补充协议,但鸿雪隆公司始终没有兑现应支付的工程款。

    期间,鸿雪隆公司曾提出,以物品抵顶的方式支付工程款。2008年4月8日,鸿雪隆公司答应以世纪天鸿小区住宅房抵顶工程款,并与新月公司签订了20套住宅房和3套商业房销售合同,价值400余万元。

    同年7月18日,新月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理孙建民发现,鸿雪隆公司用于抵顶的住宅房大部分已经出售,仅兑现了一套住房。本报曾于2008年7月31日对鸿雪隆公司“一房两卖”一事进行过报道。

    老账未结欲添“新人”

    为了解决这个“烂尾楼”工程,2008年9月,贺兰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内蒙古一家公司注资5700万元购买贺兰大酒店。由于鸿雪隆公司仍欠新月公司1000余万元。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新月公司拒绝撤离施工现场,由新公司入驻工地续建该项目。

    在此情况下,今年2月,鸿雪隆公司登报单方面宣布与新月公司解除合同。

    3月2日下午,记者赶到贺兰大酒店施工现场时看到,几辆警车和城管执法车辆停在工地门外,被雇来的20余名农民工正在搬运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及施工工具,并拉载离开施工工地,新月公司施工队一名负责人极力阻拦拉运建筑材料的车辆。

    孙建民表示,鸿雪隆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政府部门不出具任何罚没、收缴手续,没有理由拉走新月公司的财物。

    贺兰县建设局出面“清场”

    3月3日,记者见到了贺兰县建设与环保局局长尤俊。就3月2日该局出面清理新月公司离开贺兰大酒店工地一事,尤俊作出解释:贺兰大酒店因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经济纠纷,眼看近3年项目仍未竣工,双方僵持不下,贺兰县政府很着急。为打破对峙局面,贺兰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内蒙古一家公司购买贺兰大酒店,并注入资金进行续建。由于新月公司在要求解决工程款问题一直不让步,拒绝离开工地,导致新公司无法进驻施工。为了尽快解决此事,只好由政府部门出面“清场”。

    律师观点政府部门涉嫌行政侵权

    对于贺兰县有关政府部门的做法,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建国认为:贺兰县政府相关部门让民警和城管执法人员在工地现场监督,清理新月公司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政府部门清理新月公司财物,不属于其职能范围之内,无权清理。贺兰县建设局拉运的财物属于新月公司所有,政府无所有权,也就无处置权,涉嫌行政侵权。

    此外,鸿雪隆公司单方登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鸿雪隆公司要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或通过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也可以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登报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鸿雪隆公司和新月公司之间的纠纷依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只能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新入驻购买贺兰大酒店的公司与原开发公司鸿雪隆之间属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关系,与新月公司之间属于债权债务的清偿与被清偿关系,即新入驻购买贺兰大酒店的公司继承了鸿雪隆的债权债务,对债权人负有清偿义务。(张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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