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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资产出售方):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联系电话:0557-3920707邮编:234000
传真:0557-3912448
乙方(资产购买方):宿州科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经济开发区深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金洁
联系电话:0557-2136888邮编:234000
传真:0557-2310868
丙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一号院1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联系电话:010-59621199邮编:100024
传真:010-59621111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979,经营范围为“生物工程、精细化工
(不含危险品)、新型建筑材料、机械电子领域高新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上范围中未取得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蔬菜、果品、畜产品、禽蛋、水产品、粮油制品、调味品、茶叶、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销售,本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出口以及科研、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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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市场营销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机电制造;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乙方为丙方的全资子公司。
3.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市场营销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木制品、不锈钢制品、矿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丙方持有乙方100%的股权。
4.为改善甲方目前的经营困境,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其盈利能力,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出售其除900亩土地(指甲方持有的宿州国用(2006)字第0660113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60111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
0660112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6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合计900亩的土地使用权,简称“900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45,400,000
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元及利息和罚息91,950,107.37元、应交税费-6,669,862.31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甲方向乙方出售该等资产的同时,由甲方向丙方、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国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由丙方、建银国际共同持有的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丙方持有的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甲方、丙方、建银国际另行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为明确甲方向乙方出售上述资产事宜,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
1.1本协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丙方签署的本资产出售协议。
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甲方与丙方、建银国际签署的,甲方向丙方、建银国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由丙方、建银国际共同持有的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丙方持有的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3鉴于条款:上述鉴于条款1-4项的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资产出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由甲方向乙方出售资产。
1.5出售资产:甲方拥有的除900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
45,400,000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元及利息和罚息91,950,107.37
元、应交税费-6,669,862.31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1.6评估基准日:出售资产的评估及定价基准日,即2008年12月31日。
1.7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将由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出售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1.8交割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确定的出售资产的交割日。
1.9出售资产期间损益:出售资产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经审计的损益。
1.10甲方现子公司:指本协议签署日,由甲方控股的公司,包括安徽省科苑生化研究院、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包装系统有限公司、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科苑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在甲方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甲方现子公司将变更为乙方的子公司。
1.11安置:根据甲方职工的选择,乙方或乙方促使甲方现子公司依法接收甲方职工并妥善处理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补缴(如此前甲方欠缴)、缴纳甲方职工的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法定保险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及时办理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法定保险金的账户过户手续等。
1.12元:人民币元。
1.13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交易标的及定价
2.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向乙方出售资产,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购买该等资产。
2.2甲方向乙方出售资产的范围即本次交易的标的为:甲方拥有的除900
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45,400,000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元及利息和罚息91,950,107.37元、应交税费-6,669,862.31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2.3出售资产的具体构成以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2.4出售资产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出售资产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在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2月31日。
第三章资产交割
3.1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售,并且应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3.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共同以书面方式确定资产交割日。甲乙双方应自资产交割日起,按照本章的约定同时办理交割手续。
3.3出售资产的交割:
(1)不涉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甲方应在交割日向乙方进行交付。
(2)涉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车辆和所持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①甲方与乙方应自交割日起按照本章约定的方式,在交割日将该等出
售资产交付给乙方;
②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的12个月内将该等出售资产过户到乙方
名下,乙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③为办理甲方现有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的过户手续,甲方应促使该等
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对出售资产中设置有抵押或质押等限制性权利,且尚未取得权利人同意解除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或同意相关资产转让的书面文件的,甲方应积极与相关第三方进行商谈,以促使相关权利人在交割日前同意解除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或同意相关资产的转让,并取得相应的书面文件。甲方在取得该等书面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函告乙方并随函附送该等确认文件。
(4)对于出售资产中的债务,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书面确认文件的,甲方应积极与该等债务的债权人进行商谈,以使债权人在交割日前作出同意将债务转移至乙方的书面文件。甲方在取得该等确认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函告乙方并随函附送该等确认文件。
对于在资产交割日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不含未向乙方披露并列于出售资产评估报告的债务;不含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因甲方非正常经营产生的负债及或有负债,经乙方书面同意确认的除外)转移书面确认函的,若该等债权人在资产交割日及其后向甲方主张权利,则甲方应尽早通知乙方代为偿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在核实后及时进行偿付,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或丙方在偿付该等债务后,不再向甲方追偿。如因乙方未能进行及时偿付,而致使甲方进行偿付的,在甲方偿付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偿付该等债务及甲方因偿付该等债务所承担的费用,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对于甲方签署的与出售资产相关的合同的相对方不同意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并基于该等合同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发生该等情形通知时,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依法及时履行该等合同,并承担甲方因该等合同而承担的相关责任。
3.4在交割日当天,甲方应向乙方递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如适用)文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与出售资产有关的生产、经营的许可、批准文件;
(2)与出售资产有关的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及有关转让、受让或使用许可文件;
(3)与出售资产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5)与出售资产经营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6)与出售资产的负债部分有关的所有文件;
(7)与出售资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文件;
(8)出售资产的所有权尤其是负债和担保转移需征得他方同意的,由他方出具的确认函;
(9)出售资产的保险单(如有);
(10)与出售资产有关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
(11)甲方与乙方批准本协议项下资产出售事项的公司内部授权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与出售资产有关的其他文件。
3.5甲乙双方应在交割日共同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确认接收的资产与本协议所约定的出售资产完全一致、甲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资产交付及接收时间、交付及接收经办人的签名、签章。
第四章权利转移和风险负担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出售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乙方自交割日起即为出售资产的唯一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人,出售资产的风险和费用
自交割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期间损益归属和结算
5.1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出售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出售资产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出售资产的价格不变。
5.2甲乙双方应在交割日后的30日内,聘请中介机构对出售资产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应根据审计结果在交割日后的60日内完成对出售资产期间损益的书面确认。
第六章人员安置
6.1甲乙丙三方确认,对于甲方在交割日前聘用的在职职工,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安置:
(1)对甲方聘用的在职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和“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安置,该等职工可自愿选择自交割日起随出售资产到乙方进行工作,或到甲方现子公司(资产出售完成后,则变为乙方的子公司)工作,也可选择交割日后继续留在甲方工作。
(2)对于选择去乙方或甲方现子公司工作的职工,自资产交割日起甲方与该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补偿及赔偿,补、赔偿费用在劳动合同解除三日内支付。同时,由乙方或甲方现子公司与该等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岗位,薪酬和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
(3)对于选择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的职工,在资产出售完成后,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工作,薪酬和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积极与其聘用的在职职工进行沟通,以在交割日前明确各在职职工的选择。
(5)在交割日,甲方应向乙方及相关的甲方现子公司移交自愿到乙方及甲方现子公司工作的职工名单及相关资料,并在交割日起的30日内,协助乙方及相关的甲方现子公司办理与该等职工聘用有关的备案和登记手续。
(6)丙方应促使乙方提前做好职工安置的安排,包括签署协议及履行其他有关的法律程序。
6.2乙方承担的安置责任包括:根据甲方职工的选择,乙方或乙方促使甲方现子公司依法接收甲方职工并妥善处理一切相关事宜,以及承担相关的费用等。如果根据甲方职工的选择,甲方现子公司应对甲方职工进行安置,则乙方为甲方职工安置的最终和连带责任人,即若甲方现子公司不能对甲方职工按照本协议进行安置,乙方须承担责任,相关权利人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6.3本协议生效后且在交割日前,乙方应根据甲方职工的选择,与甲方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或促使甲方现子公司与甲方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自交割日起生效;自新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与甲方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鉴于交割日前,甲方现子公司尚未成为乙方的子公司,且仍为甲方的子公司,因而,对于需由甲方现子公司与甲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甲方现子公司与相关职工签署新劳动合同。
6.4根据甲方职工的选择,乙方应在交割日后合理期限内办理完毕甲方职工安置所需的手续,或促使甲方现子公司在交割日后合理期限内办理完毕甲方职工安置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保险金过户在内一切安置甲方职工所需手续,如因该等手续未及时办理完成而导致甲方职工的损失、甲方被处罚或被索赔,则乙方负责承担和补偿,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6.5甲方现有的内退职工,在办理退休前,继续保持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6.6甲方现子公司聘用人员继续保持其与该等子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资产出售而发生变化。
6.7对于甲方在本次资产出售中根据甲方职工大会决议和法律规定须向职工支付的有关赔偿或补偿费用,由乙方进行承担,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甲方档案资料、印签和重要资料的保管
7.1甲方档案资料和印签的保管
鉴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向乙方出售资产,甲方作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性质未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凡是能够说明及反映甲方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所有档案资料的原件和所有印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董事会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不连同出售资产转移至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全部由甲方自行保管。
上述“所有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设立、公开发行股票、历次增资扩股(如配股)、股份转让等股份变动等事宜所涉及到的所有批准文件;
(2)甲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历次章程的修改情况;
(3)甲方自设立以来所作过的所有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甲方自设立以来创立大会、历次年度股东大会、历次临时股东大会、历次董事会、历次监事会的所有决议、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所有会议文件;
(4)甲方历年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5)甲方作为境内A股上市公司,所作的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
(6)甲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
7.2甲方自成立之日起至交割日所有财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重要合同或其他一切可能对甲方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文件的原件或副本留存甲方。
第八章相关费用和税收承担
与本次资产出售及职工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和相关税收等,法律和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各自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章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做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9.1有效存续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9.2批准及授权
甲方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9.3不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4出售资产范围
甲方保证其在2008年12月31日所合法拥有的除900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45,400,000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元及利息和罚息
91,950,107.37元、应交税费-6,669,862.31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出售资产列入出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范围。
9.5出售资产权利瑕疵情况
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出售资产设置有其他第三者权益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外,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出售资产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对出售资产依法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出售资产没有向任何第三者设置担保、抵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保证免遭第三者追索,并且依据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
9.6无未披露债务
除下列债务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
(1)已向乙方披露并列于出售资产评估报告的债务;
(2)本协议确认的不作为出售资产仍保留于甲方的银行负债以及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
(3)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发生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的属于甲方正常业务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该等债务不会对甲方及甲方的股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9.7经营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
(1)不为出售资产设定抵押、出质及其他担保权;
(2)除正常生产经营外,不签订或续签任何与出售资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保持出售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运行状态,以保证出售资产交割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不会因甲方原因遭受任何重大损失,或发生任何将导致对出售资产的重大不利影响或与供应商、客户或雇员关系的重大变化;
(5)履行与出售资产有关的已签订合同、协议(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交割日依法配合乙方将与出售资产业务有关或经营出售资产业务所需的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移交且变更到乙方名下,且除上述事项外甲方不对上述合同做出任何处置和利用;
(7)除甲方正常履行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生效的合同、协议以外,不转让或
许可他人使用与出售资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8)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
(9)遵守应当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
(10)及时将有关对出售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9.8税务
甲方已经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按期缴纳税款,不存在因拖欠税款或违反税收法规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因拖欠税款或违反税收法规受到税务处罚的可能。
9.9诉讼
除已向社会公众披露或已向乙方披露并为乙方书面确认的纠纷、诉讼或仲裁事件外,甲方并无涉及其他任何纠纷、诉讼或仲裁事件。
9.10遵守法律
甲方经营的业务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没有违反该等规定,以致对甲方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不利影响。
9.11雇员
甲方不存在劳动争议或劳动仲裁、诉讼。甲方聘用和解雇雇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9.12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
甲方保证,截至交割日,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规定提交给乙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在出售资产交割后本协议项下的保证仍继续全面有效。
9.13交割日后的配合行动
交割日后,应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应采取一切相关行动证明或保护乙方拥有对出售资产的相关权益。
第十章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做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0.1有效存续
其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0.2授权
其已依法取得或将来能够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10.3不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行为规定。
10.4出售资产权利瑕疵知情和自愿承担风险
鉴于甲方拟出售的资产尚设置有抵押、被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乙方承诺并保证:
(1)乙方已完全、充分知悉拟出售的资产所存在的权利限制瑕疵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权益已经被查封、质押等权利限制瑕疵及可能存在的无法交割或过户的风险等,乙方对该等资产的现状予以完全认可和接受。
(2)乙方保证,在甲方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得到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时,由于该等资产存在前述瑕疵和风险(或其他未明示的瑕疵和风险),致使其不能及时交割或过户至乙方名下时,乙方将不基于任何原因追究甲方责任,并自愿承担由于不能及时交割或过户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3)拟出售的资产如需以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出让金、税赋、罚金、滞纳金等任何费用)为出售条件的,乙方承诺该等税费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
10.5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
截至交割日,其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规定提交给甲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正确、准确和完整的。
第十一章保密
11.1甲、乙、丙三方均需对本协议协商、签订过程和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取得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11.2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也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11.3本协议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三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
12.1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本协议经甲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向乙方出售资产,并同时核准甲方向丙方、建银国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由丙方、建银国际共同持有的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丙方持有的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中国证监会豁免丙方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交易所触发的向甲方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之义务。
上述条件一经实现,本合同即生效。
12.2本协议取代甲乙丙三方及建银国际于本协议签署前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意向书、备忘录及协议。
12.3甲乙丙各方确认,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未生效、被解除、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亦未生效或立即解除或失效。
12.4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各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12.5由于一方的过失,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有过错的一方需向其他无过错方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13.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
13.2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3.3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的损失为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应得的收益等间接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附则
15.1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一方发给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要求,应以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所有给一方的通知应送到本协议首页所列的该方的法定地址或该方事先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5.2弃权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者该方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权力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或权力,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或权力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
15.3标题的意义和解释
本协议中各章、条和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得用于旨在影响协议条款内容的其他解释。
15.4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留存用于报备。
(以下为本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此页为《资产出售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宿州科苑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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