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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颁布 厨电家电召回制度现曙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318
不仅如此,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对于在各项质量抽查中被检出问题的产品也鲜有企业采取召回行动。如2012年11月,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对该市生产和销售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的抽检结果。结果公布后,林内公司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也可选择补差方式换取林内其他型号电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产品。但其他4家企业并未采取相应措施。

今年初,与新浪、3G门户联合进行的关于家电召回知晓度的调查显示,79.17%的消费者认为由于召回法规迟迟不出台,导致厂家找借口推诿责任。同时,认为家电召回制度有必要实施的获选率达到100%,其中79.16%的消费者认为非常有必要,20.84%的消费者表示有必要。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检验部部长鲁建国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召回规定。

召回评估需技术支撑

“新《消法》出来了,好事。”对于新《消法》的出台,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对新《消法》的出台表现出了由衷的喜悦。他认为,新《消法》中对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必然会推动家电召回制度的尽快实施。但是他也认为,仅此一条仍然不足以让业内久盼的召回制度切实落地,还需要针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原则、方法及谁来认定厂家自己认定之外的缺陷,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鲁建国在得知新《消法》出台后,语气中也透着明显的兴奋。不过他表示,目前家电召回条例实施在技术上还存在难点,主要是对于确定什么样的产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召回等,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数据的支撑。

“从技术上讲,召回主要有3个原因。”鲁建国介绍说,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暗藏安全隐患只是召回的原因之一,还有的召回是由于有些问题在当时的技术条件及产品检验手段下无法发现;或是受到人们认识水平、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对一些问题,当时的标准中没有规定,发现之后又被标准所禁止。“因此产品是否需要召回、召回的原因是什么,都需要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评估。”他表示。

据了解,在缺陷调查方面,除了生产者、销售者之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也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据了解,召回技术规范的科研立项工作正在进行中,由于牵涉部门较多,周期自然要长。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家电召回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召回信息难以送达、召回渠道有待畅通等问题。中国家电协会秘书长徐东生表示,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要求产品销售信息可追溯,庞大的、高效的销售信息管理是召回的保证之一,缺陷的无规律性和非连续性需要企业严谨地区分受影响产品的品种、数量及批号。同时,家电召回具有分散性、突发性、原因多样性,在时间上也无规律可循,这些决定了每一次召回处理都需要制定新的计划与方案,这给召回工作带来很大困扰,而且产品缺陷的修复或报废处理都需要专业技术、专业机械或人员,部分家电产品还带有高压或者毒性。另外,其处理的时间也只能集中于某一段,这种集中处理模式也增加了召回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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