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模板QQ:938519908  |  二维码  |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手机版
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 » 相关行业 »

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单价: 面议
起订: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浙江 温州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2-03-24 12:51
浏览次数: 320
询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产品特色
1.安心投保收益稳,生命保障保平安
2.抵御通胀更给力,累积利率再加一
3.额外分红添惊喜,财富无忧喜年年
简易投保规定合众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保至100周岁
交费期限: 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利益
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合众人寿
额外生存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8%给付额外生存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金累积生息 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满期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 供应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199526299有事请留言199526299有事请留言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568号